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首页>政策法规

来源: 类型:

柬埔寨商业部颁布新企业法律形式规定 

柬埔寨商业部发布新的企业法律形式规定,限制企业名称使用“控股”和“集团”。 本地和外国企业分行、商业代表办事处或联络办事处,也须在企业名称开头注明法律形式。

根据商业部发布关于最新企业法律形式公告,要求所有注册企业必须依照新规定注明法律形式。新公告也取代于2016年3月发布的旧公告。

其中,私人有限公司必须在企业名称最后或下方,注明“私人有限公司” (Private Limited Company),或缩写“Ltd”。

大众有限公司须在企业名称最后或下方,注明“大众有限公司” (Public Limited Company),或缩写“Plc”。

普通合伙公司须在企业名称最后或下方注明“普通合伙公司” (General Partnership),或缩写“GP”。

有限合伙公司须在企业名称最后或下方注明“普通合伙公司” (Limited Partnership),或缩写“LP”。

此外,国内企业分行须在企业名称上方或前方,注明“国内企业分行”(Branch of Local Company)。

外国企业分行须在企业名称上方或前方,注明“外国企业分行”(Branch of Foreign Company)。而外国企业商业代表办事处或联络办事处也须在企业名称上方或前方,注明“外国商业代表办事处” (Foreign Business Representative Office)或“外国商业联络办事处”(Foreign Business Liaison Office)。

与此同时,商业部也要求欲使用“控股”(Holding)或“集团”(Group)名称的公司,须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使用“控股”名称的公司,须拥有至少3家在柬埔寨注册的子公司,属于投资子公司股份和未从事商业活动的证券公司,而母公司须持有子公司至少51%股权。而使用“集团”名称的公司,则须拥有至少3家在柬埔寨注册的子公司,且母公司须持有子公司至少51%股权。

(陈嘉明)